眼下正是装修的黄金期。作为房屋的装修人,装修时一定要弄清:谁是房屋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有哪些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什么情况下不得施工……为此,省住建厅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通知》,专门针对大家在房屋装修时关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进而加强全省城市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坚决遏制室内装饰装修违法违规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谁是房屋装修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落实装修人第一责任人责任。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城市房屋所有人、使用人(以下统称装修人)是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严格执行法定情形下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设计单位、装饰装修企业的规定。 实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前,装修人应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办理登记手续,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违规开展装饰装修活动的,要承担整改拆除和恢复工程等相关费用。
哪种情况下不得施工?
设计单位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设计业务时,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对于法律法规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 装饰装修企业承揽房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业务时,应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按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保证作业人员和房屋建筑安全,确保装饰装修质量。 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等情形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不得施工。对于法律法规规章等明确有资质要求的,要具备相应资质,不得超越资质等级承揽。
物业管理单位应告知哪些禁止行为?
物业管理单位在为装修人办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登记手续时,要告知装饰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现场的巡查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要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并及时报告属地主管部门(单位)。对未事先申请、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管理单位可依照管理规约的约定,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械设备、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 对于装修人将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装饰装修企业未取得相应资质承揽业务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业务;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超过设计标准或规范增加楼面荷载;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等7种行为,物业管理单位应向属地住建(房地产)部门报告。对于未经批准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向属地供暖管理单位报告。未经批准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向属地燃气管理单位报告。未经批准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未经批准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物业管理单位应向属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如何?
我省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地主管部门(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并督促整改,遇到阻碍执法、拒不配合执法、拒绝恢复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造成重大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安全等情形,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充分发动群众监督装饰装修活动,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受理群众、物业服务企业等的投诉或报告。 属于本单位本部门职责范围内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经调查核实后,及时将违法案件基本情况报告、主要证据材料、相关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等移交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立案查处。 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要依法移交相关部门处理。主管部门要将城市管理执法部门的处罚结果,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来源:山西晚报